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
事
指
南
二00六年二月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指导协调和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市安委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组织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参与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内设机构及职能
根据连政办发(2005)93号的文件规定的职责,市安监局内设备个职能处室: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综合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规划科技处(技术装备处)。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员贵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车辆、接待联络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市安委会召开的名类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宣传教育处: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承担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及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除外)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发证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培训工作质量;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综合监管处(政策法规处)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纽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负责全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和评比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铁路、民航、建筑(拆迁)、市政、园林、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卫生、文化、教育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内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和行政措施;组织研究落实工矿商贸行业及其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措施;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等;负责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信息;负责安全生产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与督办;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听证等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受理和上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材料的受理和上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报材料的受理和上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审核和发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共 "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工作。
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机械、纺织、轻工、电子、医药、煤矿和非煤矿山、贸易、物产、港口、电力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相关行业内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贵实施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I作;做好市属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规划科技处(技术装备处)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局机关安全生产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承担调度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研究、技术示范以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危险源申报、普查、评估、建档、监管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评估)、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基层机构及其职能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主要职责为:受市安监局委托,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综合安全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并跟踪事故隐患的整改。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查处工作;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负责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定期督查和信息上报;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听职业卫生情况;承办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申请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江苏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苏安监[2004]102号)、《关于委托颁发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苏安监[2005]22号)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另加电子版一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6、操作规程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经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工种、资格证号、取证日期;
10、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品的登记清单;
13、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在省辖市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安全评价报告书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办事程序:
1、市安监局在市审批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属县区管辖的企业,在向市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前,需经当地安监局初步审查认可,方可向市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2、市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对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申请材料。
3、登记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在接到省局予以许可决定的当天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及时将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对省局不予许可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年138号)
申报材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2、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企业正式文件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符合国家局10号令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符合国家局10号令要求);
5、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符合国家局10号令要求);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企业正式文件复制件);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
8、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9、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发票要求是复制件);
11、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13、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14、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复制件);
15、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1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写)以及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1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制件);
18、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省辖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设立批准书和“三同时”手续(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报告书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办事程序
1、市安监局在市审批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属县区管辖的企业,在向市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前,需经当地安监局初步审查认可,方可向市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2、市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对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申请材料。
3、登记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在接到省局予以许可决定的当天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及时将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对省局不予许可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申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实施细则》(原国家经贸委37号令)、《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9号)
申报材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复制件);
6、产品质量标准(复制件);
7、所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制件);
8、生产压力容器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制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报告书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办事程序
1、市安监局在市审批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属县区管辖的企业,在向市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前,需经当地安监局初步审查认可,方可向市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2、市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对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申请材料。
3、登记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在接到省局予以许可决定的当天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及时将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对省局不予许可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申报材料目录
1、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合准通知(复制件);
3、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制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制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
7、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8、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9、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1、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交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制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提交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还应出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但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经营单位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报告书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办事程序
1、市安监局在市审批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属县区管辖的企业,在向市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前,需经当地安监局初步审查认可,方可向市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2、市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对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申请材料。
3、登记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在接到省局予以许可决定的当天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及时将许可证颁发给申请人;对省局不予许可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30日
收费标准
免费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申报材料目录
1、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