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强化企业领导“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各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局)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有关安全生产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各生产矿井(基建)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

二、考核规定

各级领导每月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集团公司(局)领导、副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局)正职领导2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

2、企业机关各生产业务处(部)室、安监部门:正职领导6次/月;副职领导8次/月。

3、各生产矿井(基建):正职领导6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10次/月。

4、各生产矿井领导要有中、夜班下井要求,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5、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局)、煤矿自行决定。

三、考核办法

1、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各级领导下井考核办法,指定部门进行考核,负责各单位的记录汇总,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公布考核情况。

2、各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下井记录工作由行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报考核机构;其它部门的领导成员的下井考核由其内部组织,认真做好记录并报考核部门,同时接受考核机构的监督检查。下井记录要有下井时间、地点及工作内容等项目。

3、各级领导每次深入井下要注重实效,明确目的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生产情况,排检安全隐患,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安全工作,切忌走形式搞过场。

4、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要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领导干部因出差、培训、度假、生病或身体、年龄等特殊原因,未能或不能完成规定的,本人必须提出书面说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予以减免,并报考核部门备案。

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将对煤炭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作业制度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监察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办法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