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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安监〔2007〕43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危险性较高生产工艺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连安监〔2007〕44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连安监〔2007〕44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连安监〔2007〕46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安监〔2007〕47号2007年全市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连安监〔2007〕50号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连安监〔2007〕52号关于转发省安监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连安监〔2007〕55号关于开展制药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连安监〔2007〕56号转发《关于做好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安监〔2007〕57号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江苏省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安监[2007]58号转发省安监局、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安监〔2007〕60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安监〔2007〕61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 上述文件内容:
连安监〔2007〕43号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危险性较高生产工艺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危险性较高生产工艺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填写《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危险性较高生产工艺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于 联系人:辜 建 联系电话(传真):0518-5825316 附件:《关于开展化工生产企业危险性较高生产工艺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7]19号) 二○○七年四月五日
连安监〔2007〕44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7]5号) 二○○七年四月五日
连安监〔2007〕46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是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在去年发证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换)发证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有序。
二、合理布局、严格审查。各县区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布点“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合理规划布点。严格审查条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要明确规定存储限量和经营范围。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经营单位,坚决不予发证。
三、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档案。各县区安监局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档案,及时掌握、分析本地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现状,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办[2006]21号)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连安监〔2007〕47号
2007年全市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各县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为杜绝全市工商贸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以内的工作目标。现就2007年全市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级督促全市工商贸企业积极参加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习,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企业负责人主持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企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投入、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等。 2、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工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和考评办法。综合监督建筑、交通(道路和内河水上)、海洋捕捞、商贸流通、航空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械行业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试点。在全市木材加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利用中介机构或调动专家组力量,搞好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审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定期安全等级评价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动态安全。 3、完善各种制度和台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连政发[2007]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基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台账,各工商贸企业还要根据本企业特点,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制度和台账。 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督促工商贸企业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健全安全组织体系和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车间、班组安全员;依法成立事故救援应急队伍和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成立工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加大安全投入。督促工商贸高危行业企业认真贯彻《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安全需要,确保生产安全。 6、强化隐患整改。督促工商贸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月”活动方案,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月”活动;建立本企业所有隐患的排查、评估、监控体系,做到对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整改。 7、强化行政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日常安全检查频率,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律实施停产整顿措施,限期整改隐患,整改情况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切实履行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8、强化危险源点监控。督促工商贸企业深入开展危险源点普查、监控工作,建立危险源点监控责任网络和检查制度,对危险源点实施动态监控,开展监控专业技术培训,落实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9、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督促工商贸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工人、换岗职工和劳务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教育要突出安全知识、技能、事故防范意识、应急救援措施、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内容。达到培训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四落实”。 10、建立安全工作交流制度。适时召开安全工作交流会议,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互查活动,落实改进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热点问题研讨活动,鼓励广大员工撰写安全生产论文,营造安全氛围,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连安监〔2007〕50号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评价的市场需求显著拓展,各类安全评价机构逐步进入我市安全评价市场。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增强安全评价机构的责任意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安全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工作的程序 1、安全评价机构填写《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各类证件及有关资料原件,连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交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4)从业人员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5、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后方可在连云港市境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凡在连云港市境内经市安监局备案从事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均须向市安监局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质量保证金在领取《备案通知》时交纳。安全评价机构在连云港市中止评价活动两年后,质量保证金予以退还。 三、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1、安全评价机构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服务工作,必须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没有进行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在连云港市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服务工作;擅自为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其评价报告全市各级安监部门不予认可。 2、安全评价机构在每一个评价项目开展前应向市安监局提交《安全评价项目工作报告单》(见附件3),经承办处室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3、取得国家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受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及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在我省目前还没有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情况下,如果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拟承接总投资达到2亿元的安全评价项目,必须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市安监局初审通过后,上报省安监局批准,方可开展此项评价业务。 4、每年的1月上旬各安全评价机构将上年度在连云港市辖区内开展的安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报连云港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6、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安监局应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共同推进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 :1、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3、安全评价项目工作报告单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连云港市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机构名称(印章):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构地址详细地址:
设立时间
资质类型
学历
职称 资格证书及编号
(市安监局审核)承办处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安全评价机构备案通知
公司:
你公司已经在我局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资质类型、编号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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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评价区域 ;
业务范围 ;
公司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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